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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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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登记指南

    20159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事项名称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申请条件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请方式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我司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集群注册,东莞无地址注册,虎门公司注册,长安公司注册,常平公司注册,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可加微信:13424804848]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收费标准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联系电话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相关表格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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