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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务派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5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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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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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请按标准地址填报)

    地址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使用面积     

    所有权人

    手机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法定用途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

    风险提示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先行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属于违法行为。2、劳务派遣机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3、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租用场地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业主(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垫付临时生活费。

    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不含二手房东及再转手房东)书面同意,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性负责,已知悉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承诺:本人为该房屋所有权人、非二手房东及再转手房东,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已知悉并愿意承担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

    兹证明            为该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人,不是二手房东及再转手房东,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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