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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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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确认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第26+33+34行。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金额等于第27+28+29+30+31+32行。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36+37行。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作收入,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等于第43+44+45+46+47+48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23.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4.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25.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26.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27.第47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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