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市、跨省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非执业会员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附表三,以下简称《转会表》)递交转出地市注协;
(二)转出地市注协接到《转会表》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非执业会员是否交纳当年会费进行审核,并在《转会表》签署意见;
(三)非执业会员将《转会表》和《会员证》交省注协办理转会手续。省注协在接到转会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四)转出人员如在省内跨市转会的,应持经省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到转入地市注协报到;如转到外省的,应将《转会表》递交转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跨省转入的非执业会员应当将《转会表》和《会员证》递交省注协办理手续后,再到市注协报到。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将书面退会申请和《会员证》交市注协。
(二)市注协接到退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省注协。
(三)省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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