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至10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
2.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金额等于第2至10行合计。
3.第2至10行:填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
4.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5.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出专款”。
6.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来源于会计科目“专款支出”。
7.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
8.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经营支出”。
9.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补助”。
10.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在建工程”。
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税收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具体分三种方式填报: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主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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