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理程序
领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