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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社会团体/协会的成立审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43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理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可放宽至20个以上;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企业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需材料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式三份、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215表),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会员名册》并附全部会员的《社会团体入会申请表》。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1209A表)。

    5、有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东组字〔2005〕3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203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9、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提交在东莞地区公开发行报刊(东莞日报)上刊登的筹备公告。

    10、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1205A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东莞市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1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1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原件(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15、《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须亲笔签名)。

    17、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交,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不用提交)。

    1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需要前置审批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成立登记→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2、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直接登记→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成立登记→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信息上传→科室审核→领导签发→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22019123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49路、21路、X20、X2、X13,市中医院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东府办〔2012〕191号)。

       

    常见问题解答    

    一、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

    1、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不符合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有证据证明筹备活动不符合要求。

    4、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二、备注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市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2、社会团体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0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加盖单位骑缝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印鉴卡、税务登记证(所有证件都必须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填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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