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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51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严格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4、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2、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类)(附件2);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3);

    4、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4);

    5、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二选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请查看附件5);

    6、授权委托书(若非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申请则需要提供,附件6)。

    二、认真规范抓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

    (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书》(附件15);

    2、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类)(附件16);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3);

    4、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4);

    5、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选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请查看附件5)。

    6、授权委托书(若非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申请,则需要提供,附件6)。

    三、完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制度

    (一)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业务范围。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由分支机构向登记注册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组织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4、有一定数量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报告事项的基本情况(包含机构名称、类型、负责人、营业地址、理由等)、业务范围、隶属关系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附件20);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根据开展的业务类型提交,附件2和附件16);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3);

    5、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4);

    6、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选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请查看附件5)。

    四、理顺变更登记事项、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制度

    (一)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二)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报告事项的基本情况(包含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地址等)、变更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的理由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附件24);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证明材料;

    (3)如变更办公场所的,其中营业场所没有实质变化只是写法有变化的,需提供场地变更证明;营业场所有实质变化的,还需增加提供变更后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选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请查看附件5);

    (4)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5);

    (5)如变更服务范围,涉及减少服务范围的只需提供上述(1)(2)点资料;涉及新增加职业中介活动业务,还需按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涉及新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还需按性质备案业务办理。

    2、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26);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证明材料。

    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二)年度报告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2、《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表》(附件31);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证明材料;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6、年度缴税情况证明;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表》。

    (三)年度报告流程及时限。流程如下:

    1、提交资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根据通知要求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年度报告材料。

    2、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报告工作。在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资料后,结合其日常监管情况对其纸质资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实地抽查核实。

    3、报送。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各机构的《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表》中填写年度报告意见并加盖分局公章,并按时将企业年度报告资料交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复核和实地抽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资料后进行复核,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抽查复核,作出核准意见。

    5、核准。经复核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载。

    6、公示和处理。待全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年度报告后,市、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各机构年度报告有关信息进行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四)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六、理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工作

    (一)许可延续时间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不适用延续程序的规定,应按照新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办理。

    (二)许可延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请查看附件4);

    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二选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请查看附件5);

    5、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申请,则需要提供,附件6)。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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