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备案机关
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办理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予以备案及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模板下载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
填表说明
1.备案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备案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备案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备案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联系人如为同一人,可仅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
10.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1.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2.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填写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13.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4.具体业态中的名词解释:
(1)商场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规模较大,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通常采取开架销售,也可同时采取在线销售。
(2)便利店: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3)食杂店: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4)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5)专卖店: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6)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7)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15.食品经营者如有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需逐一填写自动售货设备的数量及摆放地址。
16.连锁经营指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17.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8.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附件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模板下载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填表说明
1.备案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备案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备案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备案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联系人如为同一人,可仅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
8.备案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仅填写需变更信息)。
9.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填写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11.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具体业态中的名词解释:
(1)商场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规模较大,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通常采取开架销售,也可同时采取在线销售。
(2)便利店: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3)食杂店: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4)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5)专卖店: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6)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7)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13.食品经营者使用自动售货设备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自动售货设备的数量及摆放地址。
14.连锁经营指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15.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6.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
(下载模板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 )
填表说明
1.备案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备案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联系人如为同一人,可仅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发--来自工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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