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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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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项目:证券公司
项目: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具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取消。
序号:2
项目:证券公司变更、分立、合并审批(不含分支机构)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
具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取消。备注:不含分支机构
序号:3
项目: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序号:4
项目:证券金融公司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国务院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审批
具体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备注:设立已按省后置目录作为后置审批事项
序号:5
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国务院、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序号:6
项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审批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名称)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 取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审批
具体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代表处应当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撤销代表处,应提交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并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转报证监会。经证监会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92项,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 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证监会《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取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备注:依据要求其他事项变更和撤销应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但国家局未将其他事项变更和注销放入前
序号:7
项目:期货公司
项目:期货公司变更、分立、合并、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分立,合并,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形式,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具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形式,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备注:依据要求设立应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但设立已按省后置目录作为后置审批事项
序号:8
项目: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序号:9
项目: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发证部门: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具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核准
序号:10
项目:交易所
项目: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
发证部门:国务院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点,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序号:11
项目:期货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发证部门:国务院或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审批
具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取消
序号:12
项目:
项目: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发证部门: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序号:13
项目: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发证部门: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点,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序号:14
项目:烟草
项目: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批准文件类型: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分立,合并,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序号:15
项目: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核发
发证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烟草专卖局
批准文件类型: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序号:16
项目: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银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金融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注销(分支机构除外)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17
项目:外资银行变更审批(不含分支机构)
发证部门:银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金融许可证、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注册资本/营运资本、名称、业务范围、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章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审批
具体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备注:不含分支机构。
序号:18
项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银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金融许可证、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营运资金的审批
具体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第四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第五十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得审批。
序号:19
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银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金融许可证、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分支机构除外),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营运资金的审批取消了 取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具体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的审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取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审批。
序号:20
项目: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银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证。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21
项目:保险机构
项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保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序号:22
项目:
项目:保险公司变更、分立、合并审批(不含分支机构)
发证部门:保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章程、占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分立,合并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
具体依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取消,备注:不含分支机构
序号:23
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文 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证监会(会同证监会)
备注:依据要求设立应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但国家局未将设立放入前置目录
序号:24
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审批(不含分支机构)
发证部门: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高级管理人员)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章程;(二)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三)调整业务范围;(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变更营业场所;(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文 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会同证监会)第406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证监会
备注:不含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国家局目录为重大事项,经查依据,重大事项规范为公司章程、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
序号:25
项目: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审批
发证部门:保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分立,合并,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文 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监会 第405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保监会;备注:依据保留了设立审批作为行政许可,但国家局未将设立放入前置目录
序号:26
项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发证部门:保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的审批
具体依据:《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的审批
备注:变更事项国家局目录为重大事项,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仅明确更换总代表、首席代表、名称应向保监会申请
序号:27
项目: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保监会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监会
序号:28
项目:出版单位
项目:出版单位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分立、合并审批
发证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批准文件类型:出版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主办单位/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股权),分立,合并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审批
具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审批
备注:依据要求注销应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但国家局未将注销放入前置目录
序号:29
项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分立、合并审批
发证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批准文件类型: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股权、主办单位/其主管机关),分立,合并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序号:30
项目: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发证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新闻出版总署
序号:31
项目: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发证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项目新设:出版物印刷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备注:设立是后置,变更新增是前置
序号:32
项目:广播广电
项目: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注销审批
发证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变更,注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依据要求设立应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但国家局未将设立放入前置目录
序号:33
项目: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发证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序号:34
项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发证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批准文件类型: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依法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由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清理工作,对原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电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序号:35
项目: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分立、合并审批
发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文件类型: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分立,合并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变动可以执行。
序号:36
项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发证部门: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批准文件类型: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序号:37
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发证部门: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分立,合并,变更(除名称、投资者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地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
备注:特别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此外,对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不适用备案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38
项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发证部门:商务部
批准文件类型:直销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变更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序号:39
项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生产许可
发证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文件类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序号:40
项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发证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批准文件类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序号:41
项目: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发证部门:公安部、省公安厅
批准文件类型: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序号:42
项目: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发证部门:省公安厅
批准文件类型:批准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序号:43
项目:保安服务许可
发证部门:省公安厅
批准文件类型:保安服务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变更(法定代表人)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序号:44
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发证部门: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备注:生产、运输许可后置;生产和储存立项审批前置见下一项、成品油经营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置;燃气经营不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处理因而许可后置。
序号:45
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发证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生产、储存、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变更(地址)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序号:46
项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发证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文件类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序号:47
项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发证部门: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管理局
批准文件类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序号:48
项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发证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序号:49
项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发证部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七条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序号:50
项目: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发证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文件类型:办学许可证
工商登记前置执行意见:设立,项目新设,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分立,合并,终止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备注:1、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指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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