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以前年度结转投资损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3.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5.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列“全额征收收入”。
6.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7.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以正数反映,损失以负数反映。
10.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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