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会团体的注销审批
办理对象
面向团体
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注销社会团体须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式三份、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注销登记的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在公开发行报刊(东莞日报)上刊登的拟注销登记及进行清算的公告。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5、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1213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有分支、代表机构的,一并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8、有关印章、财务凭证。
9、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10、银行销户证明。
1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交,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不用提交)。
12、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需要前置审批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2、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直接登记→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信息上传→科室审核→领导签发→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22019123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49路、21路、X20、X2、X13,市中医院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5、《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东府办〔2012〕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