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二)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所需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原件(无前置审批的单位则无需提供);
4、财务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财务凭证;
6、清算公告(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需要前置审批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2、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直接登记→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信息上传→科室审核→领导签发→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22017123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49路、21路、X20、X2、X13,市中医院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