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无前置审批的单位则无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章程(一式三份);
6、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住所变更
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原件,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盖章。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一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变更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都要新旧法定代表人签名。
(4)变更登记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栏目空白处需粘贴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6个月内有效)。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需要前置审批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取得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2、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直接登记→备齐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信息上传→科室审核→领导签发→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联系电话:22017123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49路、21路、X20、X2、X13,市中医院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