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伤残人员等级评定核准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下列中国公民可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残疾等级
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所需材料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书。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3、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4、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和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6张。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书。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4、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其复印件和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6张。
(三)调整评定残疾等级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书。2、本人提供原始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3、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6张。
(四)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1、身份证、户口簿、《残疾军人证》、退伍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外省迁入的需提交关系转移证明)、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2、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期内。
承诺期限: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材料报送省民政厅。
办事窗口
市民政局优抚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旗峰路与体育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22832538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空调、59路、c1路、x9路, 天源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36路、x9路,方中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x3路,浩宇大厦站。
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不收费;体检费由卫生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