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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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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被撤销或注销注册后不超过5年。

       (三) 有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入会者,应说明原因并经过相关测试。

        第五条  申请非执业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小一寸照片二张。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登记,逢双月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省注协网页(www.gdicpa.org.cn)相关栏目,在线提出入会申请。准确、真实、完整地填写《登记表》,连同其他材料递交市注协。

       (二)市注协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月底前,将材料上报省注协,并以书面报告收到材料的日期。

       (三)省注协自受到市注协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其《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附表二)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告知其原因。

    (四)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省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二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上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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