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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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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等于第2+17+31+38行。

    2.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3.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退保金、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扣减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总额。

    5.第19行“退保金”: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6.第20行“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

    7.第21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第23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第24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1.第25行“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2.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13.第28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31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金额等于本表第32+36+37行。

    15.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金额等于本表39+40行。

    17.第41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金额等于本表42+43+44行。

    18.第4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金额等于本表第46+47+48+49+50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7+31+38行。

    2.第2行=第3+11+15+16行。

    3.第3行=第4至10行合计。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7行=第18+30行。

    6.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第32+36+37行。

    8.第32行=第33+34+35行。

    9.第38行=第39+40行。

    10.第41行=第42+43+44行。

    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上一条: 东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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